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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级会计师报名时间还有14省未公布 这些省份报名时间

2025-03-07 15:00:08 来源:有考网综合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202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202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全国统一报名时间为6月12日至7月2日。在此期间,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将开通报名通道,考生需通过该平台进行报名。

然而,截至2025年3月7日,仍有部分省份尚未公布具体的报名时间及安排,这些省份包括北京、上海、重庆、湖南、江苏、辽宁、江西、吉林、湖北、广西、宁夏、西藏、贵州、云南。

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需在2025年4月11日前公布本地区的具体报名时间和相关事项。因此,尚未公布报名时间的省份预计将在4月11日之前陆续发布相关信息。

建议考生密切关注所在省份财政部门官方网站或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的公告,以获取较新的报名时间和相关要求。同时,考生也可以通过订阅相关考试机构的短信提醒服务,以便及时获取报名通知。

2025年中级会计报名费用

部分省份已公布2025年中级会计师报名费,从已公布的省份报名费用来看,每个科目报名费用大概在50-80元之间。

以下是2025年部分地区中级会计报名费用,如下:

天津:每人每科51元

广东:《财务管理》《经济法》科目考务费6元/科,考试费55元/科,合计61元/科;《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务费6元/科,考试费75元/科,合计81元/科

浙江:每科60元

福建:暂未公布

山东:每科次56元

湖北:60元/人·科

安徽:每人每科56元

黑龙江:考试费为每人每科55元;考务费为每人每科6元

四川:每科收取考务费6元、考试费50元,每科共计收取56元

河南:考务费每科40元

陕西:每人每科目70元

海南:每科55元

甘肃:每科70元

湖南:每人每科60元

内蒙:每人报名费20元、考务费每科70元

兵团:报名费每人15元,考试费每科40元

没有公布的地区可以先参考2024年中级会计报名费用,如下:

北京:每科目56元(参考2024年)

上海:报名费10元/人,考务费40元/科(参考2024年)

河北:每科70元(参考2024年)

山西:报名费每人10元,考试费每科66元(参考2024年)

江苏:报名费每人10元,考试费每科60元(参考2024年)

辽宁:每科收费标准为56元(参考2024年)

江西:考务费56元/人/科(参考2024年)

吉林:每科收费标准为50元(参考2024年)

宁夏: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50元(参考2024年)

重庆:每科50元(参考2024年)

云南:每人每科56元(参考2024年)

贵州:每科收费标准为50元(参考2024年)

新疆:报名费每人15元,考试费每科40元(参考2024年)

广西:每人每科56元(参考2024年)

青海:报名费每科58元(参考2024年)

西藏:每科80元(参考2024年)

专题四 证券法律制度

一、题目

1-【2017简答】证券法(短线交易)+公司法(股权转让、股东诉讼)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9年1月成立,专门从事药品生产。张某为其发起人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1 000 000股,系公司第10名大股东。王某担任总经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13年11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15年5月,甲公司股东刘某在查阅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时发现:(1)2014年9月,王某买入甲公司股票20 000股;2014年12月,王某将其中的5 000股卖出,获得收益3万元。(2)2014年10月,张某转让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 000股。

经查:张某系因急需资金不得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刘某未予追究。但2015年6月,刘某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王某无权取得转让股票的收益,董事会未予理睬。2015年8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王某向公司返还转让股票所得收益。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王某是否有权将3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简要说明理由。

(2)张某转让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简答】证券法——一致行动人、要约收购

甲、乙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甲、乙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该公司股本总额为3.8亿元,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未持有该公司股份)2%、3%的股份。甲、乙在法定期间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其持股比例后,继续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当甲、乙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股份10%、20%时,甲、乙决定继续对丁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遂向丁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并公告收购该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为55天。

收购要约期满,甲、乙持有丁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85%。持有其余15%股份的股东要求甲、乙继续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收购其股票,遭到拒绝。收购行为完成后,甲、乙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是否为一致行动人?简要说明理由。

(2)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收购要约期满后,丁上市公司股权分布是否还具备上市条件?简要说明理由。

(4)甲、乙拒绝收购其余15%股份的做法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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