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国家公务员申论社会热点
用考网【申论辅导】 编辑:焯杰 发布时间:2016-07-13 09:47:05
国家公务员考试把政府和广大人民关心的热点问题作为申论试卷的内容,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下面学习啦小编为大家带来2017国家公务员申论社会热点,希望对你有帮助。
2017国家公务员申论社会热点:网约车定位
交通运输部相关负责人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网约车让消费者体验好,是因为有双向补贴,但资本始终是逐利的,这种补贴可以随时取消,到那时可能服务和价格未必比出租车好。网约车应该是相对高端的公交服务,如果把网约车当成基本出行方式,可以说是城市出行工具的定位出了问题。
不少网友质疑,网约车该怎么定位,应由市场说了算而非行政界定。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将网约车定位于高端公交服务,等于给了网约车一直渴求的“出生证”。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交通运输部负责人就曾表示“要给网约车一个出路”。将网约车定位于高端公交服务,很可能就是管理机制层面给出的“出生证”。网约车提供高端服务,出租车作为公交体系的补充提供基本服务,这种定位有可能出现在今后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高低端定位的划分也就意味着,网约车有可能被设定较高的市场门槛和价格标准,与出租车划分市场空间,以此防止出租车供应能力进一步下降,弱化网约车带来的市场冲击。结合近期广州、上海等地审查司机身份、要求“下架”优惠等整治措施看,似乎也体现了类似思路,即允许网约车运营,但不能在缺乏司机和车辆资质审核、由资本提供竞争优势的情况下运营。
对于感受过网约车便利的许多乘客来说,高端公交服务的定位和趋于严格的监管措施不易接受。但是,从管理部门的角度看,网约车给已经不堪重负的城市道路网带来巨大压力,加剧了出租车供应不足的矛盾,并埋藏了危及社会稳定的隐患。网约车之所以受到市场欢迎,没有建立在真实的市场竞争和合理市场价格基础上,而是资本补贴的结果,因此,必须加以规范监管。
利益感受不同,决定了对网约车定位的认知不同。有没有可能弥合舆论和管理部门之间的认知差异?答案是肯定的。一方面,对于市场出现的新业态,管理部门不必忙着定位,不必急于进行价格干预,而应将监管重心放在建立能够促使新旧业态良性竞争的规则上来。良性竞争的规则才是公众利益的最好保护者。另一方面,这种竞争规则不应以旧的、业已被证明不适合市场需求的运营模式为标准。以网约车和出租车而言,出租车的运营模式和价格机制不是标准,否则就可能导致出租车利益格局的固化,扼杀网约车带来的“鲶鱼效应”。而这种“鲶鱼效应”是弥补公交运行效率低下、提高出租车服务质量所需要借助的外部力量。
最利于公共利益、同时也有利于政府监管诉求的管理,不是监管措施一味叠加,不是人为定位定价划分市场,而是把网约车好的经营理念注入出租车业,把出租车业真正有用的监管制度运用于网约车。而出租车业也需加紧革除弊端,如此,才可能建立公平竞争秩序。只监管新业态而忽视旧业态弊端的革除,市场需求和管理需求有可能越走越远。
2017国家公务员申论社会热点:实名补登记
工信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虚拟运营商在一个月内对前期未实名登记、虚假登记的电话号码,完成用户身份信息补登记等工作。
据不久前央视报道,目前170、171手机号段已成为电信诈骗重灾区,“44%的诈骗短信通过170、171号段发送”。而据广州市公安局统计,今年第一季度共接报涉及170、171号段的电信网络诈骗警情七百多起。众所周知,170、171号段均为虚拟电信运营商经营销售的手机号段。而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之所以偏爱选择170、171号段,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主要通过网络渠道发售的虚拟运营商手机号段,往往不用实名登记。
在这种背景下,工信部要求虚拟运营商在一个月内完成用户身份信息补登记等工作,无疑具有现实针对性和必要性,不仅能尽快填补上述虚拟运营商在手机实名制上的漏洞,而且也有助于改变“170、171手机号段已成为电信诈骗重灾区”的局面。不过,从进一步反电信诈骗的角度审视,虚拟运营商实名补登记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预防打击电信诈骗,恐怕对其效果不容过于乐观。
因为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即便包括虚拟运营商在内的所有电信运营商的手机号段在形式上都实现了实名登记——登记都是真实的个人身份信息,但仍然很难彻底避免和排除冒用盗用他人身份信息的情形,而在现实生活中,囿于“身份证即使挂失,仍可正常使用”等客观原因的制约,这种冒用盗用他人身份信息的虚假实名登记,事实上并不罕见。如据此前媒体报道,由于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四川汶川一名小伙发现其名下竟然被登记了65个正常使用的手机号。而另据媒体日前报道,由于电信运营商的身份信息识别系统不健全,在广东,一些犯罪分子使用假身份证,“竟然可以到通信运营商的营业厅冒名补办他人的手机卡”。
此外,还要看到,即便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行为被发现,现行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的处罚,事实上也并不十分给力——一般仅为行政处罚,而并不涉及刑事责任追究。如依据居民身份证法,“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处罚仅是“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而针对违反手机实名制的情况,工信部《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的相关处罚标准也仅是“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这也就是说,如果不涉及伪造、变造,而仅是冒用他人身份证,实际上是不用担心被追究刑责的。而相比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上述仅仅止于有限罚款和拘留的行政处罚显然并不相称,也很难根本遏制此类冒用行为的发生。
因此,要想有效预防遏制电信诈骗,虚拟运营商实名补登记并非终点,接下来仍然还有许多事情要做,如在现有实名制基础上,进一步从制度层面避免或减少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情形的发生,不断健全完善相关信息甄别、审核制度、强化针对冒用行为的惩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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