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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务员考试申论时事热点

用考网【申论辅导】 编辑:焯杰 发布时间:2016-07-08 14:29:22

  申论是公务员考试的一项重要考试科目,它结合实际,贴近社会,平时多关注社会热点,是申论复习备考的重要方法。下面学习啦小编为大家带来2017公务员考试申论时事热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017公务员考试申论时事热点:从严治党离不开制度化问责

  一系列党内法规接踵修颁,与问责条例一起形成了以党章为遵循、以责任为导向的“制度群”,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提供了重要条件

  在中国共产党95周年华诞到来之际,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回应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现实需要,也迈出了党内问责走向精细化、系统化和法治化的重要一步。

  问责追责,治国之利器。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问责条例位阶高、效力大。根据“党内立法法”即《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规定,党内法规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7种类型。2009年发布施行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尽管在问责方面发挥了不小作用,但力度仍嫌不够,存在问责内容不聚焦、抓安全事故等行政问责多而抓管党治党不力问责少等问题。从“暂行规定”升格为“条例”,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也表明党内问责的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等更趋成型、更加规范,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提供了重要条件。

  政党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单独一项制度,不可能发挥整体上的作用。近年来,随着一系列党内法规接踵修颁,全面从严治党业已进入制度化、法治化的快车道。其中,《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执政以来的首份廉洁自律“正面清单”,重在立德向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纪法分开、纪比法严的“负面清单”,重在立规纠错;《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是加强巡视监督的“任务清单”,重在立威震慑。它们与问责条例一起形成了以党章为遵循、以责任为导向的“制度群”,把党员干部“办公室内外、八小时内外”的党纪政德家风等方面要求具体化、对象化,体现了“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的战略纵深度。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但问责在制度化的同时,还应该精准化。一方面,要把握问责条例的治理重点和实践“重音”,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以及存在的紧迫问题开展问责。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才能充分发挥其震慑效应。之前对湖南衡阳贿选案、南充拉票贿选案等进行的彻底调查、严肃问责,其实为实施问责条例“定了调、打了样”。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清楚,问责目的是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治理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共性问题,以及“处处是高压线,就是从来不带电”的宽松软现象,还得以正反两方面的合力,督促各级领导干部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因此,要注意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和方式,用好问责追责这件利器,不可只问后果而不问失责程度,只听舆论呼声而不问过错程度,甚至将严肃的问责制度庸俗化。

  问责追责之要,在于公信力与执行力的比翼齐飞。责不在于重,而在于必行。只有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才能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党的团结统一。首先要防止“制度空转”,特别是防止好人主义、关门主义暗行,搞“家丑不外扬”“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其次是强化“监督的再监督、问责的再问责”,把问责条例执行情况纳入专项巡视、监督检查等常态工作中,倒逼各级党组织把自己摆进去,瞪起眼来真问责、严问责;最后还要尽快积累形成问责案例库,促进“开门问责”,提高党内问责的执行力、公信力和精准度,既不放过不负责的党员干部,又避免问责畸轻畸重。

  2017公务员考试申论时事热点:异地排污需要多方围堵

  遏制异地排污,需要提高违法成本,调动各个方面的环境监管力量,从源头监控和末端治理多方围堵

  异地偷排污染物这种“以邻为壑”的环境违法行为,近年来有多发趋势。据报道,有用货车将大量危险废液从湖南岳阳运输到湘赣两省一些偏僻农村随意抛弃的,有从深圳“不远千里”将生活垃圾运至江西被当地村民拦截的……公安部门查获的此类案件日益增多。

  异地排污已成部分地区水源、土地污染的重要原因。据专家研究估算,我国每年危险废物产生量超过1亿吨,约有7000万吨尚未纳入环保部门统计范围之内,给环境保护带来巨大压力,“几车废水下去,就可能让多年的治污减排努力化为泡影”。

  据调查,一些企业之所以想钻异地排污的空子,是存在双重侥幸心理。一方面,尽管我国法律规定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但受管理权限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束缚,加上违法者往往选择偏僻的农村地区倾倒,运输时间也专挑夜间,“暗度陈仓”的现象屡禁不绝。

  另一方面,是法律层面的错误认识。一些实施异地排污行为的企业认为,即便被发现和查处,监管部门只能查到运输者、处置者身上,他们还有机会金蝉脱壳。在不少案件查处过程中,企业负责人都声称,对运输人或处置人跑到异地直接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毫不知情,以此逃避法律责任。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2014年的江苏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中,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与违法处置者试图通过订立运费补偿协议这种形式,来掩盖非法运输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目的,但未能逃脱制裁,法院最终判决连带承担1.6亿元的生态损害赔偿与生态修复费用。

  异地排污的违法成本过低问题,需要重视并解决。目前,合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成本非常高,专家称1吨危险废液的合法处置费用可能高达7000元以上,而我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罚款最高上限为20万元。对于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来讲,违法反而有可能是更“经济”的选择。而一旦监管乏力,容易形成“破窗效应”,让更多人铤而走险,并演化出黑色产业链。

  正因此,遏制异地排污,需要提高违法成本。除了对倾倒行为的实施者提高处罚标准,还可以扩大范围,让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若企业明知处置人没有处置资质,却仍然将危险废物交由对方,不仅要一同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要承担污染环境的刑事责任。

  当然,末端治理的力度再大,仍然是被动、滞后的,监管部门还需要在预防性管理措施上有所突破。目前的问题,主要是联合执法存在真空地带——异地排污的车辆和运输不归环保部门监管,而有监管能力的公安部门又不掌握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信息。因此,除了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更重要的是形成各有侧重的监管布局。比如,对异地排污的现场执法、追查,可由公安部门主导,而环保部门则对生产企业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完善台账制度,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运输及最终流向进行全过程管理。

  调动各个方面的环境监管力量,从源头监控和末端治理多方围堵,异地排污才会逐渐得到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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