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考网 > 公务员 > 公共基础知识 >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法之身体权》正文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法之身体权

用考网【公共基础知识】 编辑:楚欣 发布时间:2015-09-16 18:28:12

  下面学习啦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整理了2015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民法之身体权,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身体权的概念

  身体权是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并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他人违法侵犯的权利。

  二、身体权的特征

  (一)身体权的设定,就是要保护公民身体的完全、完整的利益,不被破坏;即使遭到破坏,也能得到适当的救济。

  (二)身体权体现在身体权人有权支配自己身体的组成部分。自然人可以将自己身体某些组成部分,如皮肤、肾脏等,转让给他人。如果其他人违反公民的意愿,使用公民身体的某些组成部分,就侵犯了公民的身体权。

  (三)身体权为公民的基本人格权之一,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所具有的完全性的支配权。身体权和所有权都属于支配权,但它们支配的客体不同,所有权支配的是物,身体权支配的是公民的人格。

  三、身体权的内容

  (一)身体完整保持权

  身体完整保持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身体的完整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法。身体是自然人享有法律人格的物质基础,离开了身体,生命就失去了依托,其他权利也就失去了载体法。因此,身体权的首要内容就是身体完整的保持权法。

  (二)对身体的有限支配权

  对身体组织的有限支配权,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对自己身体组织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进行支配的权利法。

  四、身体权的处罚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Copyright @ 2006 - 2017 用考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用考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7065803号-4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