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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法之紧急避险

用考网【公共基础知识】 编辑:楚欣 发布时间:2015-09-16 18:27:35

  下面学习啦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整理了2015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法理学之法的特征,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一)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

  (二)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三)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四)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

  三、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比较

  (一)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

  (二)紧急避险必须是出于迫不得已,而正当防卫无此要求。

  (三)对主体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的主体对于特殊身份有特殊要求。而正当防卫就没有这样的要求。任何人均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四)避险保护的是合法利益,损害的也是合法的利益。

  (五)实施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而紧急避险必须是向第三者实施。

  四、紧急避险的限度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之所以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就在于紧急避险所保护的权益同避险所损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两者都是法律所保护的。只有在两利保其大、两弊取其小的场合,紧急避险才是对社会有利的合法行为。所以,紧急避险所保全的权益,必须明显大于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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