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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刑法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用考网【公共基础知识】 编辑:楚欣 发布时间:2015-09-14 16:51:32

  下面学习啦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整理了2015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刑法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1.在立法上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注重对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宏观预测和遏制手段的总体设计,确定合理的刑罚体系、刑罚制度与法定刑;

  2.在量刑方面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将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实现刑与罪的均衡协调;

  3.在行刑方面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情况,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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