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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刑法之主刑、管制

用考网【公共基础知识】 编辑:楚欣 发布时间:2015-09-14 18:31:00

  下面学习啦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整理了2015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刑法之主刑、管制,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主刑的特点:(1)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2)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主刑。

  主刑的种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其中前四项属于自由刑,死刑属于生命刑。

  管制:

  1.概念: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并采取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

  2.劳动问题: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自谋生计,不强制劳动,在劳动时与普通公民实行同工同酬。

  3.期限问题。

  (1)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赎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起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注意:对于经过批准离开居住地的罪犯,经许可的外出期间,应该计入刑期。

  4.对于管制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管制期间从事特定的活动,进入特定的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5.对于管制刑,应该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主要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如司法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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