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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刑法之拘役

用考网【公共基础知识】 编辑:楚欣 发布时间:2015-09-14 18:26:37

  下面学习啦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整理了2015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刑法之拘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概念: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方式。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拘役刑期短,是对犯罪分子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三种剥夺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

  2.特点:短期剥夺人身自由,一种短期自由刑。

  3.执行机关: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的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做饭每个月可以回家一天到三天。

  4.劳动问题:实行强迫劳动改造,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5.劳动期限:(1)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赎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2)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6.拘役和拘留的区别:

  拘役,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方式。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拘留分三类:(1)行政拘留(治安拘留):是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2)司法拘留(民事拘留):是指在民事、行政诉讼或法院执行过程中由于违反了禁止性的规定而实施一种强制措施。(3)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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