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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法之民法的基本原则

用考网【公共基础知识】 编辑:楚欣 发布时间:2015-09-14 16:58:22

  下面学习啦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整理了2015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民法之民法的基本原则,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

  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诚实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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