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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环评师考试法律法规章节知识点

发布时间:2020-02-18 11:27:34来源:有考培训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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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城乡规划和规划区的法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①城镇体系规划、②城市规划、③镇规划、④乡规划和⑤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掌握城市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规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17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18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熟悉城市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城区改建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掌握城市规划确定的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的规定

第35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共计20项用地)

环境管理的基本持点:

(1)环境管理的综合性。环境管理是由自然、政治、社会和技术等多因素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而形成和发展的。这就决定了环境管理的高度综合性,表现在必须采取立法、经济、教育、技术和行政等各种措施相结合的办法.才能有效地解决环境问题。

(2)环境管理的计划性。环境保护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受着计划的制约。

(3)环境管理的区域性。环境问题由于自然背景、人类活动方式和环境质量标准的差异存在着明显的区域性。也就是必须根据各地的不同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4)环境管理的自然适应性。就是怎样充分利用自然环境适应外界变化的能力,如资源再生能力,自净能力和自然界生物防治作物病虫害的作用等,以达到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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