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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BIM工程师专业技术等级考试招生单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24 10:20:07来源:全国BIM专业技术等级培训考试综合服务平台

为积极响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精神,为推进BIM技术在建筑业信息化发展中的应用,加快BIM技术的自主创新和工程实践,国家邮电通信人才交流中心自2018年开始组织实施全国BIM工程师专业技术等级考试,连续2年取得良好社会反响。

本着“服务企业、惠及人才”的宗旨,遵守对培养对象尽职尽责的原则,全国BIM工程师专业技术等级考试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中心)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BIM工程师专业技能人才培养考核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招生单位运营管理。现将修订后的招考招生单位运营管理办法公布如下:

全国BIM工程师专业技术等级考试招生单位管理办法

一、总要求:

1、招生单位要遵纪守法,遵守各项招考规章制度;

2、招生单位要热爱教育事业,推动国家人才建设;

3、招生单位要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事招考工作。

二、工作原则:

1、公开透明:招生单位要将考试相关要求信息及时在网站、公众号等媒体向考生公布;

2、统一价格:对考培费用设定统一指导价;

3、设置数量:各市限定招生单位数量;

4、动态管理:各市招生单位实施动态管理,淘汰无为或违规招生单位;

5、稳定预期:对于招生声誉良好的机构原则上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和保护;

三、招生单位的资质条件:

1、省级/副省级城市:

1)注册资本100万以上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2)企业人员规模在30人以上;

3)具有良好招生教学运营能力和固定办公场所;

4)在当地具有较强影响力和较好口碑

5)企业信誉良好;

6)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但经考察确实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单位;

2、地级城市:

1)注册资本金50万以上企业或社会组织;

2)企业人员规模10人以上;

3)具有良好招生教学运营能力和固定办公场所;

4)在当地具有较强影响力和较好口碑;

5)企业信誉良好;

6)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但经考察确实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单位;

四、招生单位的申报流程:

全国各地意向招生机构,需向项目管理中心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全国BIM工程师专业技术等级考试招生单位申请书》(附件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情况说明(规模、办公场所、企业网站、主营业务、合作优势等),上报项目管理中心,经项目管理中心考察核实后,进一步洽谈后续事宜。

五、招生单位申报审核与合作程序:

1、项目管理中心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一周内进行考察核实;

2、通过审核的合作招生单位,双方达成并签署合作协议;

3、颁发《全国BIM工程师专业技术等级考试招生单位》牌照。

4、招生单位按项目管理制度,在合作区域开展招生、培训工作,接受项目管理中心管理督导。

六、运营管理:

1、规范招生:严禁出现保过、包过、不考试取证、绿色取证通道等违规招生宣传;

2、规范考核:统一实行人脸识别机考;

3、规范培训:各招生单位,均应本着对考生负责,认真开展培训,保障通过率;

4、规范报名:考试前15天关闭网上报名通道,之后1周内核实考生信息;

5、规范命题:本着理论和应用相结合,推动高水平技能人才建设原则,科学命题;

6、规范阅卷:由项目管理中心统一组织老师阅卷;

7、规范成绩:项目管理中心客观保留学生考试过程和最终考试成绩;

8、合格标准:结合命题难度和学员成绩分布,科学划定考试合格标准;

9、证书管理:考试合格考生,颁发国家邮电通信人才交流中心专业技术证书并入中心人才库供社会查询。

七、运营支持:

1、提供网络课程,学员在项目官网平台学习;

2、提供网络课程,学员在招生单位自有平台学习;

3、提供宣传物料,策划招生简章、考试介绍等宣传物料给予持续支持;

4、提供培训支持,进行项目培训、招生培训;

5、提供宣传支持,定期在各大媒体发布考试动态信息;

6、提供师资支持,对招生单位面授课程提供师资支持;

7、提供咨询指导,针对招生单位运营管理及发展战略规划,给予免费咨询指导服务。

八、招生单位管理:

1、招生单位在辖区内负责项目推广、项目招生、项目培训、考试报名等工作;

2、招生单位不得借用项目名义向任何机构或学员收取培训服务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3、招生单位须做好学员、师资、教学、财务、安全等各项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本办法开展项目推广培训工作。

4、项目管理中心如若在抽查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内容进行处理外,可视情节给予项目招生单位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的处理:

1)不履行或违反合作协议条款的;

2)采用保过/包过/不考试取证/绿色取证通道等违规招生宣传、虚假宣传的;

3)以招生单位的名义,从事超出协议规定业务范围活动的;

4)违反管理制度,扰乱行业管理秩序的;

5)无正当理由,未按协议约定开展项目推广培训工作的;

6)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生的报名信息核实工作的;

7)在考试报名中对考生资质审查不力或弄虚作假的;

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

招生单位被撤销资格后,相关合作协议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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