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考网 > 公务员 > 公职考试 > 政法干警 > 民法知识 >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案例分析例题附答案》正文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案例分析例题附答案

用考网【民法知识】 编辑:焯杰 发布时间:2016-10-20 09:37:11

  民法知识是政法干警考试中的一个重要知识点,为帮助考生学会案例分析的技巧,下面学习啦小编为大家带来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案例分析例题,欢迎考生备考练习。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案例分析例题(一)

  原告,钱某,女;被告,王某,男。钱某与王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王某自 1990年外出打工回来后,经常整天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对钱某母女不尽任何家庭义务。199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联系。1996年4月,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1.法院能否宣布王某为失踪人?

  2.法院应否判决钱某与王某离婚?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案例分析例题答案

  1.《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本案中,虽然王某已经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但其配偶钱某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没有申请宣告失踪,王某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没有申请,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王某为失踪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提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经过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判决准予离婚。该案中,王某离家出走已有三年多,完全符合上述规定;而且从钱某与王某间的关系来看,王某长期不尽夫妻义务,不珍惜夫妻感情,放弃对子女的养育,现在钱某提出离婚,显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案例分析例题(二)

  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次年11月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 151.15元。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分析该案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说明理由。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案例分析例题答案

  答:该案中“工伤概不负责”条款违反了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的。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民法通则》第7条所规定的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即学理上所说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案例分析例题附答案相关文章:

1.2015年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中案例分析题答题技巧

2.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之案例分析

3.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客观题高频考点剖析

4.山东政法干警数学运算精选题附答案

5.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主观题高频考点

6.安徽政法干警资料分析训练题附答案讲解

7.江苏政法干警考试资料分析例题讲解

Copyright @ 2006 - 2017 用考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用考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7065803号-4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