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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精选知识点

用考网【民法知识】 编辑:焯杰 发布时间:2016-07-11 11:06:50

  民法知识是政法干警考试的一个重要的考点,为了帮助大家复习民法知识。下面学习啦小编为大家带来政法干警民法精选知识点,供各位考生备考复习。

  政法干警民法精选知识点:法人

  1. 法人与个人合伙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而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二者的区别:

  1) 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个人合伙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2) 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个人合伙不能承担民事责任。

  3) 法人的财产所有权由法人享有,个人合伙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

  4) 法人成员仅在向法人投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

  3.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近世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二者的区别:

  1)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具有一致性。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上具有不一致性。

  2) 法人民行为能力范围受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的不一致性影响而范围不一致,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的一致性影响而具有一致性。

  3)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它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来实现的,而自然人是通过自己来实现的。

  4.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公民民事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是指公民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者的区别:

  1) 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开始,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到死亡时结束。

  2) 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如继承权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于法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也不可能享有。

  3) 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不同。自然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的,一致的和平等的,相互之间没有多大的差别;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受到经营范围和各自章程的约束而相互差异很大。

  5. 法人的设立与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具有法律上的人格的整个过程,也即它是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法人的成立则是指法人开始具有人格,成为民事权利主体。二者的区别:

  1) 法案人的设立是创设法人的活动,而法人的成立是法人得以存在的事实状态。

  2) 法人的设立是法人成立的前提,而法人的成立是法人设立的结果。

  3) 在法人设立阶段,法人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在法人成立阶段,法人具有了民事主体资格。

  政法干警民法精选知识点:法律行为

  1. 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利权和民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行为。而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思而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二者的区别:

  1) 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民事行为,而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能够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而民事行为中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则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2. 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性为。而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追求民事法律后果的内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活动。二者的区别是:

  1)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而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由一种或多种意思表示构成。

  3. 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给予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双方法律行为是指给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1) 单方法律行为只需要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双方法律行为则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2) 单方法律行为自行为人独立表达其意思时即可成立,而双方法律行为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才成立。

  4. 单务法律行为与双务法律行为

  单务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双务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权利,也都负有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

  1) 单务法律行为中只有一方负有义务,而双方法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

  2) 双务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而单务法律行为的履行则无需此类制度。

  5. 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只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实践性法律行为是指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1) 成立要件不同。前者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而后者是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依法律或约定交付实物时成立。

  2) 交付实物的意义不同。前者交付实物是合同成立后的履行行为,而后者交付实物则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6. 附条件法律行为与附期限法律行为

  附条件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期限,以该期限的到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

  1)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条件具有或然性,即不确定性,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期限不具有意定性,是必定要到来的。

  2)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具有意定性,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期限不具有意定性。

  7. 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性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指由于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二者的区别:

  1) 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是违法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无效民事行为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8. 民事法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行为。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1) 民事法律行为是绝对有效的民事行为,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具有法律效力,但一经撤销便自始无效。

  2) 民事法律行为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而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不一定能产生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后果。

  9. 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因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1) 无效民事行为是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不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坑内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也可能不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2) 二者所依据的理由不同。

  3) 无效民事行为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则自撤销后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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