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考网 > 公务员 > 公职考试 > 政法干警 > 民法知识 > 《民法学考点串讲之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正文

民法学考点串讲之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用考网【民法知识】 编辑:楚欣 发布时间:2015-12-23 09:20:14

  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民法学考点串讲之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希望可以对大家的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有所帮助。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含义:

  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有以下三种:

  1、行为人自始就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的代理权消灭。

  3、行为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

  二、狭义的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无权代理,也没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而实施的代理。

民法学考点串讲之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三、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

  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

  (2)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3)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

  (4)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

  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相对人也可在本人未承认该表见代理行为前主张该行为为无权代理而撤销该行为。

  2、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形与后果:

  常见情形有:

  (1)本人对第三人表示授权给行为人而实际上并未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或者在授予代理权后又撤回其授权。

  (2)本人交付证明文件给行为人,行为人以此证明文件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

  (3)代理人关系终止后本人未收回代理证书,行为人以原委托授权书等代理证书与相对人实施行为。

  (4)本人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不表示反对。

  表见代理的后果: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限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Copyright @ 2006 - 2017 用考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用考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7065803号-4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