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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备考之遗产分割

用考网【民法知识】 编辑:楚欣 发布时间:2015-12-03 11:19:20

  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备考之遗产分割,希望可以对大家的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有所帮助。

  遗产的分割,是指继承开始后多个继承人分配遗产,从而取得各自应继承份额的行为。

  遗产的分割具有以下特征:

  (1)它只能在继承开始后进行;(2)遗产分割的对象只能是遗产;(3)只有在存在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才会产生遗产分割的问题。

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备考之遗产分割

  分割遗产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遗产分割自由原则。在法律没有明文限制分割的前提下,合法继承人可随时行使遗产分割请求权,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该原则要求遗产分割时,如果有胎儿,则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的遗产份额一般应由其母亲代管。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前提下,各继承人之间应该相互体谅、谦让,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妥善解决遗产分割问题。

  (4)有利于生产、生活与不损害遗产使用价值原则。在分割遗产时应充分考虑遗产的性质和继承人的特点,在尽量不损害遗产的使用价值的基础上实现物尽其用的目标。

  分割遗产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1)实物分割法,当遗产为可分物时,按各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对遗产进行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法,即将遗产出卖换取价金,由继承人分取价金。

  (3)补偿分割法,继承人取得某项遗产的价值超过其应继承的份额时,该继承人将超过部分作价补偿给其他继承人。

  (4)保留共有法,在遗产不宜分割并且继承人同意不分割的情况下可以不分割遗产,保留各继承人对遗产的共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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