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考网 > 公务员 > 公职考试 > 政法干警 > 民法知识 > 《2016年政法干警民法考试总论部分高频考点》正文

2016年政法干警民法考试总论部分高频考点

用考网【民法知识】 编辑:楚欣 发布时间:2015-12-03 11:13:06

  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2016年政法干警民法考试总论部分高频考点,希望可以对大家的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有所帮助。

  政法干警民法科目总共分为五大部分:总论;物权;债权;人身、婚姻家庭和继承法;以及民事责任。本期给各位政法干警的考生介绍一下历年来民法考试中总论的部分的高频考点。

  综观六年真题,总论部分考察比值占到32分左右,并且每年必然会出现主观题,比如:2009年主观题考察代理的法律特征;2010年考察自然人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2011年涉及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2012年论述题考到自然人宣告死亡的概念、条件与效力;2013年要求简答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而2014年则在案例分析题总论部分与合同法部分结合,考察买卖合同的效力。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主观题大部分的考点都集中在自然人这一部分,仅涉及监护人制度还未出过主观题,故考生在复习主观题时要尤其重点把握监护的概念、设立及监护人的相关知识点。

  当然除了自然人部分,总论部分其他部分也有可能涉及主观题考点,因为大部分主观题(案例分析除外)考察的都是关乎原则、条件、效力、特征等知识点,所以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法人的概念、特征及其应具备的条件,合伙设立的条件,民事行为的效力情形,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形,表见代理的概念、构成条件及效力等知识点,是各位考生在备考时需要重点记忆的知识。

  以上是对总论部分主观题的大致分析,另外,每年在此部分涉及的选择题也不在少数,故介绍几个每年备考客观题的几个知识点: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权利的分类(尤其是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的区别),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民事行为的分类,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情形,诉讼时效期间等。
 

  以下附几道高频考点习题,供各位考生参考:

  1. 下列选项中,不能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的是( )。

  A.实物 B.劳务 C.知识产权 D.土地使用权

  2. 甲公司业务员江某外出采购茶叶时,擅自代表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一批奶制品。乙公司明知江某无此权限仍与其签订合同。该合同的效力为( )。

  A.有效 B.无效 C.效力待定 D.可撤销

  3.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下列属于企业法人的是( )。

  A.某县公安局 B.某有限公司 C.某大学 D.某省法学会

  4. 2001年1月1日,甲乙签订一份汽车买卖合同,双方约定6个月后该合同生效,这属于( )。

  A.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B.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C.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D.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5. 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属于( )。

  A.无效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C.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D.有效的民事行为

  6. 知识产权是( )。

  A.绝对权 B.相对权 C.请求权 D.形成权

  7. 张某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其妻李某( )。

  A.只能申请宣告张某失踪 B.只能申请张某宣告死亡

  C.应先申请宣告张某失踪再申请宣告张某死亡

  D.既可以申请宣告张某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张某死亡

  8. 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并声明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甲、乙均同意,丙退伙后,对退伙前的合伙债务( )。

  A.不承担责任 B.承担连带责任 C.承担按份责任 D.承担有限责任

  答案:BCBBBADB

Copyright @ 2006 - 2017 用考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用考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7065803号-4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