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遗产分割的原则
用考网【民法知识】 编辑:楚欣 发布时间:2015-11-30 09:25:14
备考2015年政法干警的考生一定都知道,民法素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可见,民法学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所以,考生想要在成千上万的考生中独占鳌头,对于民法的学习就不能忽视,而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知识点进行针对性的掌握。为此,政法干警辅导专家特整理了2015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备考之遗产分割的原则,希望能给大家的备考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遗产的分割,是指继承开始后多个继承人分配遗产,从而取得各自应继承份额的行为。
遗产的分割具有以下特征:
(1)它只能在继承开始后进行;(2)遗产分割的对象只能是遗产;(3)只有在存在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才会产生遗产分割的问题。
分割遗产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遗产分割自由原则。在法律没有明文限制分割的前提下,合法继承人可随时行使遗产分割请求权,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该原则要求遗产分割时,如果有胎儿,则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的遗产份额一般应由其母亲代管。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前提下,各继承人之间应该相互体谅、谦让,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妥善解决遗产分割问题。
(4)有利于生产、生活与不损害遗产使用价值原则。在分割遗产时应充分考虑遗产的性质和继承人的特点,在尽量不损害遗产的使用价值的基础上实现物尽其用的目标。
分割遗产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1)实物分割法,当遗产为可分物时,按各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对遗产进行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法,即将遗产出卖换取价金,由继承人分取价金。
(3)补偿分割法,继承人取得某项遗产的价值超过其应继承的份额时,该继承人将超过部分作价补偿给其他继承人。
(4)保留共有法,在遗产不宜分割并且继承人同意不分割的情况下可以不分割遗产,保留各继承人对遗产的共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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