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遗产继承
用考网【民法知识】 编辑:楚欣 发布时间:2015-11-30 08:58:39
民法学作为本科及硕士都要考的科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专家将其中比较重要的几个考点进行梳理与总结,以便考生们高效备考,本文重点讲遗产继承。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如果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并且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正确认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具有重要的意义:
1.它是遗嘱和遗赠生效的时间。
2.它是确定被继承人遗产实际内容的时间。
3.它是分割遗产和放弃继承权效力应溯及的时间。
4.它是法律上的期待继承权转化为现实继承权的时间。
5.它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
6.它是20年最长权利保护期的起算时间,因继承发生的民事纠纷,从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二、继承开始的地点
继承开始的地点指的是继承人开始继承遗产的地方。继承法对继承开始的地点没有明文规定,通常以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或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
明确继承开始的地点,便于了解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情况,有利于正确认定继承人之间的责任,更有利于确定诉讼管辖。
专家认为,关于遗传继承的相关法理知识考生们还要继续加强练习,巩固自己理论知识的同时把准考试命脉,争取拿到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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