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考网 > 公务员 > 公职考试 > 政法干警 > 民法知识 > 《2016年政法干警民法学之数人侵权行为》正文

2016年政法干警民法学之数人侵权行为

用考网【民法知识】 编辑:楚欣 发布时间:2015-11-24 11:15:59

  在政法干警考试中,侵权行为历来是民法中的重要考点,而且通常以主观题的形式出现,在整套民法学试卷中所占比例较大。下面,专家就着重给大家介绍民法学侵权行为中的数人侵权行为,汉语大家阅读和积累。

  一、数人侵权行为的概述

  数人侵权行为是由数个行为人实施的,造成同一个损害后果,各侵权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不同形态的责任的侵权行为。

  数人侵权行为包括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与帮助行为等。

  二、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6年政法干警民法学之数人侵权行为

  三、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

  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并无共同的过错,但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而导致同一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

  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有两种类型:

  1.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四、共同危险行为及其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但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的情形。

  行为人对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共同危险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Copyright @ 2006 - 2017 用考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用考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7065803号-4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