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考网 > 公务员 > 公职考试 > 政法干警 > 民法知识 >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名词解释: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文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名词解释:土地承包经营权(4)

用考网【民法知识】 编辑:未知 发布时间:2012-04-19 11:19:31

  四、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基本上是与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故只简单列举,不再赘述。 
  发包人的权利,主要是向承包人收取依承包合同规定数额的承包收益,对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发包人的义务,在于交付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给承包人,提供集体组织的农林设施给承包人使用,不得随意干涉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发包人在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发包人在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名词解释:土地承包经营权(4)]相关的文章

Copyright @ 2006 - 2017 用考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用考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7065803号-4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