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代理的种类
用考网【民法知识】 编辑:未知 发布时间:2012-04-12 10:22:05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 ★★选)
(一)标准:代理权产生的原因
1.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2.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
3.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者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二、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1.间接代理的概念:指受托人(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从而自己首先取得行为的法律后果,然后再通过一项特殊的行为将行为后果转移给委托人的制度
(一)标准:代理权产生的原因
1.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2.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
3.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者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二、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1.间接代理的概念:指受托人(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从而自己首先取得行为的法律后果,然后再通过一项特殊的行为将行为后果转移给委托人的制度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代理的种类]相关的文章
- 上一篇: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代理权及其行使
- 下一篇: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无权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