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考网 > 公务员 > 公共基础知识 > 《陕西公务员法律知识专练题带答案》正文

陕西公务员法律知识专练题带答案

用考网【公共基础知识】 编辑:焯杰 发布时间:2016-10-27 14:42:29

  法律知识是陕西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的重要考点,为帮助考生做好复习准备,下面学习啦小编为大家带来陕西公务员法律知识专练题,欢迎大家备考练习。

  陕西公务员法律知识专练题(一)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A.都是有偿的

  B.都是无偿的

  C.一般是有偿的

  D.一般是无偿的

  2.在我国,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

  A.准则主义

  B.特许主义

  C.自由主义

  D.行政许可主义

  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

  A.婚姻关系解除

  B.失踪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

  C.财产发生代管

  D.财产发生继承

  4.下列行为中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授权行为

  B.遗嘱行为

  C.撤销行为

  D.买卖行为

  5.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存在的期间。

  A.民事诉讼权利

  B.民事实体权利

  C.民事请求权

  D.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陕西公务员法律知识专练题答案

  1【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点。

  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这些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社会所发生的,因此,财产关系的主体利益实现方面,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等价有偿是商品经济中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等价有偿要求民事主体在财产流转关系中进行等价交换,取得财产权利应当支付对价。所以说,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一般都是有偿的。至于民事主体之间自愿无偿赠与财产或者依法继承财产、履行家庭成员间的扶养义务则属于例外的情形。

  2【答案】A

  【考点分析】法人设立的原则。

  由于法人的类型不同,各国规定的设立原则也不同。综合起来主要有自由(放任)主义、特许主义、行政许可主义、准则主义(严格准则主义)和强制主义。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以外,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即可。因此,可以说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是准则主义。自由主义早已为各国所摈弃,特许主义是需要有专门的法令或者国家的特别许可。如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行政许可主义是指除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法人的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非公司法人的设立等。故此,只有选项A正确。

  【考生注意】也有的教科书把准则主义和严格准则主义分开,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取严格准则主义。这仅仅是一种观点,考生视题意而定。

  3【答案】C

  【考点分析】民法设立宣告失踪制度,目的是为了稳定那些长期下落不明的人所有的财产关系。宣告失踪不同于宣告死亡的根本点就在于法律后果不同。因此,对于符合法定条件被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人,仅就其财产发生代管后果。因为,失踪人并没有死亡,还继续保持着民事主体资格,其婚姻关系不能解除,财产也不发生继承。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4【答案】D

  【考生注意】所有的合同行为、协议行为、章程行为都不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合同行为是双方的,协议行为有的是双方有的是多方,如合伙协议是多方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行为;章程行为是多方的。

  5【答案】B

  【考点分析】法律为了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对于某些权利特设预定存续的一定期间。该期间在民法理论上称为除斥期间。如受遗赠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明确表示接受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除斥期间消灭的是实体权利。从除斥期间所适用的范围来看,其消灭的民事权利主要是形成权。与形成权相对的,还有请求权、抗辩权和支配权,这些权利都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进行的分类,体现了所有权、债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的权利属性。

  就本题而言,A项民事诉讼权利包括实体性诉讼权利和程序性诉讼权利,其中,实体性诉讼权利是诉讼时效适用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不消灭程序性权利。B项民事实体权利是指能够给主体直接带来权利内容的权利。除斥期间届满,该权利不复存在,可以说,除斥期间消灭的是实体权利。C项民事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该权利不因除斥期间而消灭。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D项为干扰项。

  【考生注意】除斥期间虽然也是时间在民法上的效力,但民法理论一般不把它作为时效的类型。法律没有除斥期间的术语,对其规定也散见于不同的法律。

  陕西公务员法律知识专练题(二)

  1.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某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2.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3.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D.故意杀人罪

  4.工人孙某休假回村,一日主动携带邻居6岁小孩进入村旁林深路险、豺狼出没的山林中狩猎玩。走入森林约5公里的时候,两人失散。孙某继续独自狩猎,之后既不寻找小孩,也没返村告知小孩家人,便径直回县城工作单位。4日后,邻居在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孙某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 )

  A.故意杀人 B.意外事件

  C.过失致人死亡 D.不构成犯罪

  5.李某在下夜班回家的路上,发现有人正盗窃工厂仓库中的生产器材,便上前阻拦。窃贼掏出匕首刺向李某,搏斗中,窃贼被李某用力推倒在地,头撞在被盗器材的铁角上当场死亡。李某的行为是( )

  A.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B.过失致人死亡,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

  C.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D.间接故意杀人,但由于李某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利益,应当免除刑事责任

  陕西公务员法律知识专练题答案

  1.【解析】C。朱某对其子之死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

  2.【解析】B。李某明知私拉电网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在自己的花房周围拉电网.并且未采取任何防止结果出现的措施,对出现的结果是一种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所以是间接故意。

  3.【解析】C。甲过失致乙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又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即产生杀人的故意,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4.【解析】A。孙某明知与自己失散后小孩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下,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由题目中孙某既不寻找也不告知小孩家人可知,小孩遭遇危险与否均不违背孙某的意愿。孙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选项A正确。选项B、D明显错误。选项C与孙某的主观要件不符,孙某对于危害结果抱放任而不是反对的态度。选项C不正确。

  5.【解析】A。本题考查的是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题中李某为了使集体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实行防卫,属于正当防卫。由于歹徒当场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其犯罪性质已经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李某将窃贼推倒在地,致其死亡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选项A为正确答案。

陕西公务员法律知识专练题带答案相关文章:

1.2016陕西省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测试题及答案

2.陕西公务员数字推理专练题及答案

3.浙江公选基础法律知识精选题带答案

4.甘肃公务员考试常识专练题带答案

5.政法干警考试法律专练题带答案

Copyright @ 2006 - 2017 用考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用考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7065803号-4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