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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债还钱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用考网【公共基础知识】 编辑:郭宁静 发布时间:2015-07-29 10:22:04

  一、借钱给别人应做到以下几点

  1、要审查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

  首先要看对方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情况,判断其是否具备偿还能力;二要看对方平时为人怎样,信誉如何,如果借款人有过“有借无还”的“劣迹”,就要坚决拒绝,切莫因碍于面子、听信花言巧语或接受小恩小惠而盲目借款,不然,最终吃大亏的还是自己。民间借贷,最忌见利忘“险”。一定要选择那些有还款保证或来源且信誉良好的人,比如办厂(产品销路好)、经商(生意兴隆)的个体户、一时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的人。对于那些借钱用于经营高风险项目的人,要不要与他发生借贷关系,要细思量。

  2、借款用途要正当,借贷关系要合法

  《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不但得不到债权,而且还要依据有关法律予以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出于自愿,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另外,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或向社会非法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其借贷关系无效。有些单位管理不规范,当事人也不注意,明明是单位借款,却由经办人签上自己的名字,没有单位公章。后来借款到期不还后,出借人就起诉签字的个人,被告虽然主张是职务行为,但如果原告不认可其是职务行为,而只要求签字人承担还款责任,则签字人不能以其系职务行为为由抗辩。

  谨防“非法集资”式的民间借贷一些个体企业或业户利用人们贪图高利的心理,抛出高利诱饵,在同地域或熟悉人之间进行地下非法集资。这类集资经营者不是挥霍过度、无力偿还,就是金蝉脱壳、卷款而逃,使债权人血本无归。这种变质的民间借贷风险最大。

  3、最好签订书面借条

  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借条时,应写有: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以户口本或者居民身份证为准);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大小写一致);币种(人民币还是外币);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某年某月某日);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有担保的还要写明担保方应承担的连带经济责任。书写借据时,要用稳定性能较好的碳素墨水,切忌用圆珠笔,以免时间长了字迹不清。必要时,还可以办理公证。

  现实生活中,常有双方当事人系朋友、熟人、亲戚等亲戚或朋友关系,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订口头协定,一旦一方否定,对方就难以举证,出借人诉诸法院也因无法举证而不得不撤诉或承担败诉后果。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对于比较明确的借贷关系,只要原告方出示借条,便可确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被告方不加以反驳,法院就可以据此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或判决被告方还款。

  写借款期限要注意。《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如果公民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借款方可以随时还款,贷款方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不要随意乱签名。在一起案件中,原告以一张借据为依据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8万元,借据写得很清楚,被告借原告人民币28万元,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这张借据是伪造的。签名是他签的,但签的不是借据,而是签在与原告发生的其他业务的收条上,但因为收条上的主文内容与签名之间有很大的一块空白处,原告将原来的主文内容截掉,留下有被告签名的空白纸张,然后在空白处伪造出被告借原告款项的内容,以此伪造的借据向法院起诉。随着科技的发展,违法分子的伪造手段越来越高明,需要人们提高警惕。

  借贷时,债权人最好要求债务人写借条而不是欠条,因为借条表示双方是一种借贷关系,而欠条则可能表示买卖关系,不利于债权人维护权益。写收条更不行,收条是有法律上的理由予以接收的人接收财物后,给送交人出具的书面凭据,收条只表示对方收到款项,但收到款项的性质是借款还是欠款或货款等无从知晓。出借人仅凭一张收条无法证明对方向你借款,必须提出其他能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否则法院只能判决原告败诉。

  4、必要时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为了保险起见,对于大额借款最好由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担保人或担保单位,必要时还可以让借款人以存单、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并进行抵押登记。这样,借款人万一出现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可以向保证人追索借款或合法地以抵押物抵偿借款。

  应注意,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的,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识表示的,才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借贷需要保证人的,应在借款协议中明确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并经保证人签字确认。

  5、借款利率应合理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借款双方协商的利率应在合法范围之内,其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否则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另外,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中计算复利(即利滚利);否则,其利息收入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息4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关于支付利息的期限。现实生活中,公民之间的借款往往没有明确支付利息的期限,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双方最终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合同法》第205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另外,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借款数返还并计算利息。

  6、妥善保管借据

  借据是借贷行为发生的凭据,一定要把借据放在安全的地方,还要定期查看其是否受潮、霉变或被虫蛀。万一借据遗失了,一定要冷静地采取有效的办法取得证明借贷行为发生的凭据。重新取得凭据的方法多种多样,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比如可采用“故意提高借款金额书信法”,你借给友人1万元,就可给其写封信,故意说现在急用钱,请他近期把某年某月借走的1.5万元归还。友人看了信,肯定会复信更正说:该次借款金额是1万元,而非1.5万元。如此,你就取得了证明借贷行为发生的变相凭据。

  7、当借款人不能如期还款时,出借人应及时起诉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时,如果出借人不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只要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便丧失了在法律上的胜诉权。理想的办法是,出借人在知道借款人无力还债时,应在时效期满前,让借款人另写一还款计划,这样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也就是说,只要出借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通过其他途径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或者借款人同意过还款,从那里起到现在尚未超过2年的时间,那么法律就会对其加以保护。而如果没有中断事由,就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打借据应注意

  借钱常常打欠条、立字据,一不留神,纠纷就容易发生。借据常见的问题有:

  1、空白过大。写字据时内容部分与签字盖章之间空白留得太大,容易被持据人增写其他内容,或将原内容裁去,在空白处重新添加内容。

  2、内容写错。如将“借到”写成“领到”、“收到”等,改变了借贷性质。有的字据“买”写成“卖”、“收”写成“付”、“借给”写成“借”等,内容含糊不清甚至颠倒,难以辩清是非。

  3、大小写不清。有的字据只有小写,没有大写,写的小数点位置不准确;有的数字前头有空格,或大小写不符,很容易被持据人添加数字或修改。涉及到借贷金额的数字一定要用大写或者先用大写,再用小写数字作进一步明确,小写数字前面最好加上货币符号如“¥”等,并且数字与数字之间间距要靠紧,防止涂改、抠挖等现象。

  4、不写日期。一旦发生纠纷后,对事实真相难以查清,对诉讼时效的确定造成困难。

  5、用易褪色的笔书写。为某些别有用心的人用化学制剂涂抹更改内容留下可乘之机。

  6、使用同音同义字。有的人在写字据时,常用同音或同义、多义字代替自己的真实姓名,并由此而发生纠纷。

  7、印鉴不规范。有的字据是由他人代笔书写、代笔签名,本人只在上面按一个手印,致使发生纠纷时难以认定责任事实。

  8、找别人代写字据。

  9、有姓无名(或有名无姓)。

  10、还款时不索回欠条。

  三、还钱时应注意

  1、注意要及时归还。私人间借贷,友情为重,借钱方应将借钱之事牢记在心,以便在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归还,有借有还,再借不难。

  2、注意索回借据。为避免意外情况还钱时要当场索回借据。若对方将借据遗失或一时找不到,则应请对方当场留下收据。

  3、注意最好有见证人。借钱还钱虽是双方的事,但最好有第三者在场,特别是小额未立借据的借款,以减少日后发生纠纷的可能。

  4、记住当时的情况。可记载当时借贷的时间、地点及其他情况,以便在日后发生矛盾纠纷时提供旁证,有效地保护自己。

  5、就意当面点清。事先将钞票整理好,双方当面检验、点清数目,切不可碍于情面马虎从事,导致日后因假钞和数目短少发生矛盾。

  6、注意最好一次还清。为便于对方安排钱的用途和索回借据,最好一次性还清借款,若实在无法一次还清,则应向对方说明原因以求得谅解,并说明还差多少,在原借据上写上还款及欠款数额最好。

  7、注意切忌转手。谁借谁还,请人代还既是失礼之举,又可能因交代不清或第三方原因引起矛盾和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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