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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试题解析

用考网【综合辅导】 编辑:焯杰 发布时间:2016-10-20 10:10:45

  专业综合知识是政法干警考试中的必考基础知识之一,需要考生在复习阶段重视法律知识的复习训练,下面学习啦小编为大家带来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试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试题(一)

  1.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2.成立不作为犯罪所要求的特定义务来源为(  )。

  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职务上、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C.道义上的义务

  D.行为人先行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时所引起的负有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义务

  3.在下列情形中,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终止的是(  )。

  A.不法侵害已经完结

  B.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侵害

  C.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

  D.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

  4.处断的一罪包括(  )。

  A.结果加重犯

  B.吸收犯

  C.牵连犯

  D.连续犯

  5.下列情形中,可以认定为自首的有(  )。

  A.犯罪嫌疑人甲主动向司法机关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

  B.乙故意重伤他人,被家人扭送到司法机关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C.丙因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讯中又主动供述其他盗窃罪行

  D.丁贪污公款。在贪污行为被发觉前,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试题答案

  1.【答案】AD。解析: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共同故意犯罪不仅是共同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共同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也构成共同犯罪。本题中,“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这就表明甲与乙在犯罪预备阶段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因此甲和乙是故意杀人的共犯。可以排除B选项。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行为意味着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将单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和共同犯罪行为割裂开。如果共同犯罪中的一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达到了既遂状态,也就意味着所有共同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也达到了既遂状态。本题中,甲和乙共同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在犯罪实施阶段,甲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参与,乙继续在甲和乙的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并达到了既遂状态,甲作为共同犯罪人,其行为也自然达到了既遂状态。因此可以排除C选项。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2.【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不能只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如果不存在这种特定义务,则根本不可能构成刑法的不作为。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并非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义务,都可以作为刑法中的不作为的根据。只有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且为刑法所承认,才是不作为的法律义务的根据。(2)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这一特定义务以行为人具有某种职务身份或从事某种业务并且正在执行为前提,否则,不发生履行该类义务的问题。(3)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简称先行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害状态,该行为人产生采取积极行为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这就是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3.【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理论上认为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法律基于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防止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故对防卫时间加以严格限定。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害状态尚在继续中,防卫人可以用防卫手段予以制止或排除。在实践中,不法侵害已经完结、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侵害、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被认为是不法侵害已经终止,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4.【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处断的一罪的具体形态。处断的一罪,是指实质上构成数罪。但因其所具有的特征而被司法机关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三种。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

  5.【答案】BD。

  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试题(二)

  1.下列行为中,属于有偿法律行为的有(  )。

  A.承揽合同

  B.租赁合同

  C.赠与合同

  D.运输合同

  2.根据合同法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

  A.权利义务显失公平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C.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D.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甲因海难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告死亡。两年后,甲重新出现。法院依甲的申请撤销了对

  甲的死亡宣告。甲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的情形包括(  )。

  A.原配偶虽未再婚,但拒绝与甲恢复婚姻关系

  B.原配偶再婚,但愿意与甲恢复婚姻关系

  C.原配偶再婚后其配偶病故

  D.原配偶再婚后又离婚

  4.某甲和某乙签订一份租房协议,协议约定:如果甲之子在一年内出国,则甲将房租给乙居住。这一民事法律行为(  )。

  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B.已成立但未生效

  C.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D.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5.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有(  )。

  A.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B.诚实信用、等价有偿

  C.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D.一物一权、公示公信

  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试题答案

  1.【答案】ABD。解析: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相对,是指一方当事人为对方承担某种民事义务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要求对方给予报酬。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因此,选项 A、B、D都属于有偿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故选项C属于无偿合同。

  2.【答案】BCD。

  3.【答案】BCD。

  4.【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附条件法律行为的认定及其效力。甲、乙订立租房协议。但不能马上生效,得等到甲之子出国,空出的房子才能提供给乙租用。甲之子何时出国,处于不确定状态,但该事实直接影响着甲乙所立合同的效力。甲和乙的租房合同符合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该租房合同事实上存在。表明该法律行为成立,但由于条件尚未成就(甲之子未出国),表明该行为尚未生效。综上所述,本题的答案应当是BC。

  5.【答案】AC。解析:《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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