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法制史考点之保辜制度
用考网【综合辅导】 编辑:楚欣 发布时间:2015-11-25 09:24:32
中国法制史源远流长需要大量记忆,显然把整本书记下来的可能性比较小,现阶段要做的就是把重点划出来,在此专家就将其中比较重要的考点进行梳理与总结,以便考生们高效备考,本文重点讲解唐律之保辜制度。
唐律为明确因斗殴而导致的法律责任,沿汉律旧制,特别规定了保辜制度。所谓保辜制度,就是要求违法犯罪行为人,在法定的期限内积极救助被害人,在保证被害人不出现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的同时,违法犯罪行为人也可以承担比较轻的犯罪责任。例如《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违法犯罪行为人以手脚殴人者,法律要求其在十日内,想方设法救助被害人,如被害人恢复原状,违法犯罪行为人只承担斗殴伤人的责任。而不承担十日以外被害人所出现的意外后果。此外,因以手脚殴人与用械具、汤水、热油等物伤人程度不同,唐律对后者则规定了不同的保辜期限,要求他们在法定的期限内积极救助被害人,减轻伤害后果,则可承担以器物伤人的法律责任,而不必承担保障期限外的意外后果。
【实例分析】
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
【疏】议曰:凡是殴人,皆立辜限。手足殴人,伤与不伤,限十日;若以他物殴伤者,限二十日,“以刃”,刃谓金铁,无大小之限,“及汤火伤人”,谓灼烂皮肤,限三十日;若折骨跌体及破骨,无问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
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疏】议曰:“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谓辜限内死者,不限尊卑、良贱及罪轻重,各从本条杀罪科断。“其在限外”,假有拳殴人,保辜十日,计累千刻之外,是名“限外”;“及虽在限内”,谓辜限未满,“以他故死者”,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假殴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仍依杀人论,若不因头疮得风,别因他病而死,是为“他故”:各依本殴伤法。
——《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一《斗讼》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何谓“保辜”?“辜限”确立的依据是什么?
(2)保辜立法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3)何谓“疏议”?试结合上述引文谈谈“疏议”的主要作用。
【参考答案】
(1)保辜,是指法律对于殴人致伤案件,在保留罪名暂不断处的前提下,确定一定的期限(辜限),责令致害者为被害人治疗,限满后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确定致害者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辜限内被害人死亡的,以杀人罪论处;被害人在限外死亡或者虽在限内而以他故死亡的,则以伤害罪论处。辜限根据致害手段和受害程度由法律规定。
(2)保辜立法是为了准确地区分伤害罪和因伤致死的杀人罪,明确因斗殴而导致的法律责任,力求使罪与刑相适应。同时要求致害者在法定的期限内积极对被害人施救,以减轻自身的法律责任,有利于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
(3)“疏议”是对律文的立法解释,具有与律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上述引文中的“疏议”针对唐律中有关保辜的律文的法律适用问题,诸如辜限设立的各种具体条件,“限内”、“限外”以及以“他故”死亡的具体情形等,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并例举答疑,主要作用在于统一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便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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