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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务员法律常识 公务员法律常识总结

用考网【常识判断】 编辑:谢君 发布时间:2017-01-07 16:41:52

  在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部分,经常考到法律常识,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整理关于2017公务员法律常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2017公务员法律常识

  宪法

  宪法的制定、修改与解释

2017公务员法律常识 公务员法律常识总结

  人身自由

  1、人身自由;2、人格尊严;3、住宅不受侵犯;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1、私有财产权。2、劳动的权利和义务。3、劳动者的休息权。《宪法》第43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2)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4、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5、物质帮助权。《宪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目前,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公民在遇到地震等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物质帮助)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6、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7、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职权

  全国人大①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②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③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免权;④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包括: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⑤最高监督权;⑥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部分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职权是:①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②国家立法权;③国家重要事项决定权,包括:决定特赦,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④人事任免权;⑤监督权;⑥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行政法

  行政处罚的决定

  (1)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系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当场给予处罚的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有两项条件:第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第二,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

  (2)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它适用于三类案件:一是处罚较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五十元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以及对组织处以警告和一千元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二是情节复杂的案件,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搞清的处罚案件;三是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必须经过五个步骤:①调查取证;②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③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④作出处罚决定;⑤送达处罚决定书。

  (3)听证程序

  ①听证条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于行政处罚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即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经当事人申请,应当举行听证。

  行政复议的管辖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

  这类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两类,从而出现选择管辖。

  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需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等,实行的是中央垂直管理。

  2、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

  3、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

  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上述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得对国务院的最终裁决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

  1、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令,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刑法

  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相对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8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3)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

  (4)从轻、减轻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它是对不法侵害者进行反击,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保护行为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制度。

  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

  (1)适用范围: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2)限度:即使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

  1、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为实施犯罪而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2、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3、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故意:

  ①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②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

  ①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②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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