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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民事诉讼法知识考查精要解读(2)

用考网【常识判断】 编辑:未知 发布时间:2012-03-23 14:44:46

  九、当事人概述
  1.当事人的概念。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或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相对方。

  2.当事人的称谓。当事人在不同的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再审程序中,若适用第一审程序,称为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若适用第二审程序,称为原审上诉人和原审被上诉人;在特别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债务人等;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十、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

  (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代理权,以当事人名义代为实施或接受诉讼行为,从而维护该当事人利益的诉讼参加人。

  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

  (二)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1.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2.诉讼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3.诉讼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5.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6.诉讼代理人是相对独立的诉讼参加人。

  十一、证据的种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将证据分为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1.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含义来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

  常见的书证有合同书、遗嘱文书、票据、来往信函、电文、图纸等。

  2.物证。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形状、质量、规格、痕迹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

  常见的物证有:损坏赔偿案件中所涉及的被损坏物、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发生质量争议的产品等。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以及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资料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一般包括录音录像资料、电脑储存资料、电视监视资料三种。

  4.证人证言。证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实,并出庭作证或者向法院提供证词的人。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将其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或者经法院同意提供的书面证言。

  十二、期间的计算

  主要掌握期间的几个计算规则及会运用该规则及会运用该规则作具体的期间的计算。

  1.期间应以时、日、月、年作为计算单位。

  2.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内。

  3.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注意,节假日是指国家法定的节假日。

  4.诉讼文书的在途时间不包括在期间内。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即使法院收到诉讼文书超过了期间届满日,不算过期。该诉讼文书的交邮日期,以该文书交邮时邮局在该文书邮件上所盖的邮戳日期为准。

  十三、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

  (一)起诉

  1.起诉的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或者是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自己与他人发生争议,或者与本案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等等。

  (2)有明确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方式和起诉状

  (1)起诉方式。起诉方式是指原告提起诉讼应该采用什么样的形式。按照民事诉讼法对普通程序的起诉的规定,起诉有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方式,其中以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

  (2)起诉状。起诉状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向法院提交的表述其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诉讼文书。

  (二)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活动。受理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1.审理起诉。对起诉的审理是人民法院决定对起诉是否予以受理的必要前提。

  2.立案受理。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根据审查的情况,决定对起诉予以受理的行为。

  3.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被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如果人民法院在立案后才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对裁定不服的也可以提起上诉。

  (三)开庭审理的程序

  开庭审理分为几个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阶段。

  1.预备阶段。

  2.法庭调查阶段。

  3.法庭辩论阶段。

  4.评议和宣判阶段。

  5.当庭宣读开庭审理笔录。

  (四)撤诉

  1.撤诉的概念

  撤诉是当事人在法院受理案件后作出裁判之前,以一定行为向法院表示撤回起诉,要求法院对案件停止审理的行为。

  2.撤诉的法律后果

  (1)诉讼终结;

  (2)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

  (3)撤诉当事人仍有依照法律规定起诉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是撤回上诉的,二审程序终结,一审的裁判生效;

  (4)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五)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1.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使诉讼无法继续,而暂时停止诉讼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不可抗拒的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即人无法预料、无法克服的强制力所造成的事由,如自然灾害、战争、病危等;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2.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是指因出现法定事由,使诉讼无法进行下去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下去,而由法院裁定结束诉讼程序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六)民事判决、裁定、决定

  1.民事判决的概念。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在对案件的事实依法定程序进行了全面审查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所作的结论性的判定。

  2.判决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民事判决作不同的分类:

  (1)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这是根据民事判决所解决的诉的性质不同而划分的。

  (2)全部判决与部分判决。这是根据判决解决的是争议的全部还是一部分而划分的。

  (3)对席判决与缺席判决。这是以双方当事人是否出庭参加诉讼为划分依据的。

  (4)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这是根据案件审理所适用的审判程序来划分的。

  (5)生效判决与未生效判决。

  这是以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为依据来划分的。

  3.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判决的法律效力是针对生效判决而言的,是指生效判决在法律上的效力。

  法庭的生效判决在法律上具有拘束力、既判力,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还具有执行力。

  4.民事裁定的概念。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对一些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作的审判职务上的判定。

  5.民事决定的概念。民事决定是人民法院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就诉讼上某些特殊事项或者与诉讼有关的问题,依法作出的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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