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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公选考试法律知识模拟题及答案

用考网【法律知识】 编辑:焯杰 发布时间:2016-10-07 12:41:07

  通过模拟练习,能够帮助大家有效复习山西公选考试中考察的基础法律知识,下面学习啦小编为大家带来山西公选考试法律知识模拟题,供考生参考练习。

  山西公选考试法律知识模拟题(一)

  1.下列有关无因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

  B.无因管理不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C.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没有必要费用请求权

  D.无因管理是民事法律行为

  12.甲将一只走失山羊带回家中饲养,两月后以30元卖给乙。在回家路上,羊被主人丙认出,向乙索还,二人争执不下,告到法院,根据法律规定( )。

  A.山羊归丙,甲退乙30元;丙付甲两个月饲养山羊的费用

  B.山羊归丙,丙付30元给乙

  C.乙将山羊退还甲,并索还30元

  D.山羊归丙,甲退乙30

  13.企业家李某要送给某贫困县医院一辆价值20万元的救护车,医院表示接受。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李某在救护车交付前可以撤销赠与

  B.李某以该医院已不需要救护车为由撤销赠与

  C.李某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绝赠与

  D.李某的经济状况严重恶化,需变卖该救护车维持生计,故可不履行合同

  14.配偶权是(  )。

  A.精神性人格权 B.物质性人格权

  C.身份权 D.名誉权

  15.妇女张某路过李某家门口时,被李某邻居15岁的男孩郭某指使的李某家的狗咬伤,对此(  )应当承担责任。

  A.狗的主人李某 B.郭某

  C.张某 D.郭某的父母

  山西公选考试法律知识模拟题答案

  11.【答案】A。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无因管理行为是事实行为,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虽然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但这种意思不同于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它无须表示于外为他人知晓,且不包含效果意思,无因管理的效力由法律直接规定,不以当事人的效果意思为必要。无因管理人既享有必要费用请求权,又负有为他人意思进行管理之义务。故本题选A。

  12.【答案】A。解析:《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所以山羊应该归丙,同时丙要付给甲饲养山羊的费用。故选A。

  13.【答案】D。解析: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对医院的赠与是公益事业性质的赠与,不得任意撤销,A错误。“不需要救护车”不是撤销的法定理由。故选项B错误。赠与合同不是要式合同。故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故本题选D。

  14.【答案】C。解析:配偶权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互享的一种身份权,是基于身份而享有的权利。故本题选C。

  15.【答案】D。解析:《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题干中郭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因此应由郭某的父母承担责任。故本题选D。

  山西公选考试法律知识模拟题(二)

  1.以下关于诉讼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诉讼时效属于事件

  B.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消灭权利人的民事实体权利

  C.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排除诉讼时效的适用

  D.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均应适用诉讼时效

  2.添附作为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法,它是附合、混合、加工的总称。下列关于添附财产的归属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B.应当予以拆离,将拆离的物返还原所有人

  C.可以由原所有人共有

  D.可以归一方当事人所有,给其他所有人以补偿

  3.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王五向张三履行债务,现王五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张三有权请求( )承担违约责任。

  A.王五 B.李四

  C.李四和王五 D.李四或王五

  4.债权人发生受领迟延的(  )。

  A.债务人可以追究债权人的违约责任

  B.债务人的债务自动消灭

  C.债务人的债务可以视情形得到减轻或免除

  D.债务人的债务不受任何影响

  5.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分为( )。

  A.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B.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C.主债和从债 D.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山西公选考试法律知识模拟题答案

  1.【答案】A。解析:诉讼时效属于民法中的事件,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能排除诉讼时效的适用,因为它具有法律强制性。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消灭权利人的胜诉权,但并不消灭民事实体权利。当事人仍然可以起诉。法律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此外,在人身关系范围内,对各种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也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此BCD都是错误的,只有A是正确答案。故本题选A。

  2.【答案】B。解析:添附财产的归属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可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B项说法过于绝对。故本题选B。

  3.【答案】B。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因此,张三应请求李四承担违约责任,选项B是正确的。故本题选B。

  4.【答案】C。解析: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受领。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减轻或免除债务人的责任。若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受领迟延而发生费用增加或受到其他损害的,可以要求债权人予以赔偿。故本题选C。

  5.【答案】D。解析: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在前者,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在后者,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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