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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深圳市公务员报考指南(4)

用考网【报考指南】 编辑:未知 发布时间:2015-02-05 08:39:52

  (三十三)户口簿、护照、工作证、驾驶执照、学生证等证件能否代替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不能。户口簿虽载有个人相关文字信息,但只能证明是家庭成员之一,因没有照片而难以辨别是否与持簿人相符;护照、工作证、驾驶执照等证件虽同样载有个人信息及照片,但反映主题各异,发证机构出自不同部门,主管部门分属各个领域,辨别证件真伪标准不一、难度大;只有居民身份证是由公安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是证明居民身份的法定证件,既载有个人信息和照片,又内设芯片并加密,易于鉴别。因此,为了给全体报考人员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防止弄虚作假,严肃考风考纪,本次招考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将居民身份证作为允许报考人员进入考场的唯一身份证明。

  (三十四)居民身份证办理受理回执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带有报考人员本人照片并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能否代替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不能。居民身份证办理受理回执只能说明公安部门已经受理申请居民身份证补办手续,是到期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凭证,但不是证明身份的法定证件,不具备证明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带有报考人员本人照片并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由于缺乏防伪标记,不易辨别真伪,因此不能代替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报考人员若居民身份证失效、遗失或正在办理中,应当及时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确保顺利参加考试。

  (三十五)考试期间,哪些行为属于手机使用的情形,会受到什么处理?

  界定为“手机使用”的情形包括:一是携带身上并开机;二是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震动;三是携带手机作为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四是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短信等;五是拿出手机并开机;六是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报考者使用手机,适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三)款“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三十六)报考者携带手机但未使用,会受到什么处理?

  报考者携带手机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但未使用手机,适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款“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报考者有此行为,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三十七)考试期间,可以使用计算器吗?

  不能。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使用计算器,适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三)款“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三十八)资格初审时报考人员需上传哪些材料?

  报考人员除须上传有效居民身份证、户籍卡、学历及学位证书(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暂不能提供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含院系推荐意见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函)和成绩单)、职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和其它相关材料外,以下情形还须另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以大专学历或无法提供学位的本科以上学历报考,或者以成人教育、自考、夜大、业大、函授、网络教育、在职学习等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历学位报考的,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之一:本人2014年12月23日为深圳市户籍的深圳户籍本(深圳户口卡或深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亦可);户口已迁出深圳的深圳生源,须提供深圳户口迁出地派出所证明;深圳户籍人员的非深户籍配偶,须提供证明2014年12月23日的双方夫妻关系和深圳户籍一方户籍的结婚证和深圳户籍本(深圳户口卡或深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亦可)。

  2.以国(境)外学位报考的,须提供学位证书和成绩单的中文翻译文件,以及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2015年3月1日及以前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深圳市外国专家局 2015年3月1日及以前出具的有效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在聘任审批时须同时提供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和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职位要求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须提供有明确的起止时间且截至2014年12月23日累计工作时间满2年的下列经历证明材料之一:原(现)工作单位证明、本人档案保管单位工作经历证明、村(居)委会(社区)证明、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聘任(用)合同(协议书)、工作协议、营业执照、离职证明和转业、复员、退伍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如: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或截至2014年12月23日累计工作时间满2年的多份经历证明材料(如: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现劳动合同及工作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原工作单位证明)。经历证明材料中须列明各项经历的起止时间。

  4.军队院校地方班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就读院校提供的地方班就读证明。

  5.经委培或定向单位及所在院校同意报考的2015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须提供委培或定向单位及所在院校同意报考的证明。

  6.职位要求中共党员的,报考人员须提供下列材料之一:党员证、流动党员活动证、所在党组织开具的党员证明、经有关党组织批准入党的入党志愿书等证明至2014年12月23日为中共党员的材料。

  (三十九)如果报考人员在报名参加深圳市2015年公务员招考时符合报考条件,但在招考过程中,被中央或其他地方机关录用为公务员,应如何处理?

  报考人员在参加深圳市2015年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被中央或其他地方机关录用为公务员,报考人员应如实报告情况,并中止深圳市2015年公务员招考的参考行为,本市招考单位不再将其列为面试、体检、考察或聘任人选。

  (四十)若某职位资格初审合格人数小于其面试名额时,是否削减招考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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