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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一级建造师备考必看 工程法规高频考点

发布时间:2019-11-28 15:39:52来源:用考培训网综合

2020年一级建造师火热备考已开启,为此,小编给大家分享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高频考点,希望能帮助各位小伙伴2020年一级建造师备考。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赶快学习吧!

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一、对于保修义务的承担和维修的经济责任承担应当按下述原则处理:

1.由于设计问题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

2.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3.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1、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所谓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预留保证金的比例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偿债能力分析

偿债能力指标主要有:

借款偿还期、利息备付率、偿债备付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一)借款偿还期

1.概念

根据国家财税规定及技术方案的具体财务条件,以可作为偿还贷款的收益(利润、折旧、摊销费及其他收益)来偿还技术方案投资借款本金和利息所需要的时间。

对于预先给定借款偿还期的技术方案,可以只分析利息备付率和偿债备付率(不分析借款偿还期)。

(二)利息备付率(ICR)

1.概念

已获利息倍数,指技术方案在借款偿还期限内,各年可用于支付利息的息税前利润(EBIT)与当期应付利息(PI)的比值。

2.判别准则:应当大于1,但并非越大越好。

(三)偿债备付率(DSCR)

1.概念

在技术方案借款偿还期内,各年可用于还本付息的资金(EBITDA-TAX)与当期应还本付息金额(PD)的比值。

如果企业在运行期内有维持运营的投资,可用于还本付息的资金应扣除维持运营的投资。

2.判别准则:应当大于1,通常,偿债备付率不宜低于1.3。

牛刀小试:

某项目计算期内第三年的息税前利润为A,折旧为B,摊销为C,应纳所得税为D,应还本金为E,应还利息为F,应还的融资租赁费为G.则项目第三年的偿债备付率为()。

A、(A+B+C)/(E+F)

B、(A+B+C-D)/(E+F)

C、(A+B+C-D)/E

D、(A+B+C-D)/(E+F+G)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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