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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点之封建社会的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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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公会计网

2018-12-07 16: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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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的税法

封建社会是我国历史上发展得最为充分、最为完备的社会形态,这一时期大约跨越两千年的历史长河,是中华文明形成与发展的主要时期。与封建制度相适应的税法制度在调整中逐渐稳定下来,并得到不断的完善,但在不同的朝代也发生着不同的变革,体现着时代。

(1)秦汉时期

秦始皇统一中国,开始了漫长的封建专制时代。秦朝先后颁布了《田律》《仓律》和《徭律》,主要征收田赋、户赋和口賦,奠定了封建社会税法的基本模式。公元前216年,秦始皇发布律令,“使黔首自实田”,即命有产之民向国家自报土地数量,政府据以征税。

(2)唐朝时期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巅峰时期,社会经济空前繁荣,税源相对丰足,但在唐初治阶级还比较注意征收有度,缓解社会经济矛盾。

唐朝中期税法最大的改革是实行“两税法”。“两税法”的具体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国家取得财政收入按照“量出制入”的原则,采用配赋税的形式,即在确定第二年的财政征收总额时先要对国家各项经费开支进行估算,以此确定征收总额,再按一定比例下达全国,组织征收。第二,以各地现居人口(不分主、客户)为纳税人。行商无固定地点则在所在州、县征收。第三,税率的确定是:户税,按九等分摊;地税,以大历十四年(779年)的垦土数为基准按比例分摊;不分丁男中男,一律按资产多少摊征,商人按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摊征。第四,税款分夏、秋两次缴纳,夏税不得晚于六月底;秋税不得迟于十一月底。第五,实物税与货币税并重,但以实物税为主。原则上户税交钱,地税交实物,但在实际缴纳时再按国家规定或折钱,或折物。第六,鳏寡孤独及赤贫者免征。第七,原来的租庸调和一切杂徭、杂税的征收制度作废。第八,如在两税外擅自加征者,以违法论处。①“两税法”是我国赋税史上的重大改革,它对于平衡税负,合理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巩固中央财政都曾起到了积极作用

(3)明清时期

明朝赋役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实行著名的“一条鞭法”。为了缓解严重的政治与经济危机,巩固明王朝的统治,神宗万历九年(1581年),内阁首辅张居正提出赋役制度改革方案在查实土地数量的基础上,实行“一条鞭法”:①把明初以来分别征收的田赋和徭役合并为总编为一条,并入田赋的夏秋二税中一起征收。②每一州县每年需要的力役,由官府从所收的税款中拿出钱来雇募,不再无偿调发平民。③把以前向地方索取的土贡方物,以及上缴京库备作岁需和留在地方备作供应的费用,都在“一条鞭”中课征。④课征对象为田亩,纳税形态是以银折办,即所谓“计亩征银”。⑤赋、役、土贡等合并后,国家的课税总额不得改变,国家材政收入得到了保证。⑥盐税、酒税、茶课、商课、矿课等税收,仍然继续分别课征。②“一条鞭法”的出现,是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史上的一件大事,其积极意义表现在增加了课税,均平了税负,简化了税制,由历代对人征税转为对物征税,由缴纳实物到缴纳货币,有利于促进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朝实行的主要税法改革是实行摊丁人亩制度。其基本做法是,将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各省应征丁银数与各省应征田赋数相除,得出每田赋银一两应摊丁银若干(或粮食若干)。各省也以此计算各州负担地丁银数。摊丁入亩是明代“一条鞭法”的继续与发展,也是我国赋税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其积极意义在于税负得到均平,税制得到简化,税收收入得到增加,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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