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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之汇票的承兑格式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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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公会计网

2018-12-28 16: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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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考点17】汇票的承兑

1.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远期商业汇票特有的制度。

2.承兑的程序

(1)提示承兑

①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③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我国的银行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属于见票即付的汇票,该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2)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付款人应决定是否承兑。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②接受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是持票人收到付款人向其出具的已收到请求承兑汇票的证明。

③承兑的格式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第3日,即付款人3天承兑期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④退回已承兑的汇票

付款人依承兑格式填写完毕应记载事项后,并不意味着承兑生效,只有在其将已承兑的汇票退回持票人时才产生承兑的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同拒绝承兑。

3.承兑的效力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这些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之汇票的承兑格式与效力的全部内容,更多精彩请进入中级会计师栏目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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