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24 16:37:43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5.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注意: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第4、5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
票据权利时效的意义:
(1)票据权利在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内不行使而消灭。
(2)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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