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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考点之消费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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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公会计网

2018-12-05 14: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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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二、消费税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零售应税消费品。

(1)商业零售金银首饰。

(2)零售超豪华小汽车。

5.批发销售卷烟。

三、消费税税目

1.烟。(1)卷烟,包括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2)雪茄烟;(3)烟丝。

2.酒,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

3.高档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

6.成品油。(1)汽油;(2)柴油;(3)石脑油;(4)溶剂油;(5)航空煤油;(6)润滑油;(7)燃料油。

7.摩托车。

8.小汽车。

9.高尔夫球及球具。

10.高档手表。

11.游艇。

12.木制一次性筷子。

13.实木地板。

14.电池。

15.涂料。

四、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采取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五、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售额的确定

1.从价计征销售额的确定。

2.从量计征销售数量的确定。

3.复合计征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4.特殊情形下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生产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方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2.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3.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4.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三)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六、消费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地点

(三)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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