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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案例习题及答案

用考网【民法知识】 编辑:焯杰 发布时间:2016-10-20 09:32:13

  参加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是一个重要的知识考点,其中的案例分析题更是考察的重点,下面学习啦小编为大家带来政法干警民法案例习题,欢迎大家练习。

  政法干警民法案例习题(一)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政法干警民法案例习题答案

  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

  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

  政法干警民法案例习题(二)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政法干警民法案例习题答案

  1、案例中张某与李某的买卖是有效交易。

  2、理由:张某与李某之间的交易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卖方并没有向买方有售后服务相关承诺,不存在退货的可能;张某与李某的交易行为,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交易活动已完成三个月,形成交易事实,构成事实合同;张某已满十六周岁,且其消费购买能力来自于自身合法劳动收入,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有权根据自由原则订立合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尚无“后悔权”一条,不可悔约;张某在十月后因精神分裂症而失云民事能力,则相关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如果此项交易之前没有付现金,那么,李某有权向其父母索取“货款”,因此,张某父母想重新拿回货款已不可能。

  3、主要的法律要素是:《合同法》相关规定:(一)、1986年7月1日施行的《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1988年12月6日施行的《民通意见》第2条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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