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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考点串讲之代理权

用考网【民法知识】 编辑:楚欣 发布时间:2015-12-23 09:21:45

  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民法学考点串讲之代理权,希望可以对大家的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有所帮助。

  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资格。

  二、代理权的授予:

  1、代理权授予的概念:指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的法律现象。

  2、代理权授予的性质、形式和内容。

  授权行为的性质: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本人一方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授权的效力。

  授权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授权行为的内容: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委托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学考点串讲之代理权

  三、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含义与原则:

  代理权的行使,指代理人载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权的行使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代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代理权。

  (2)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3)合法行使代理权。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滥用代理权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代理人有代理权。

  (2)代理人实施行使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损害或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滥用代理权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对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

  (2)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法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四、代理权的消灭

  代理权的消灭,指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被代理人死亡后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限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3、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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