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考网 > 公务员 > 公职考试 > 政法干警 > 民法知识 > 《民法学考点串讲:法人的设立》正文

民法学考点串讲:法人的设立

用考网【民法知识】 编辑:楚欣 发布时间:2015-12-23 09:12:09

  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民法学考点串讲:法人的设立,希望可以对大家的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有所帮助。

  法人的设立

  一、法人设立的含义:

  〔法人的设立〕是指法人这一组织体的创办或建立。作为组织体的法人,只有建立起组织体,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设立不同于法人的成立,设立是成立的准备阶段,是法人成立的必经程序。

  二、法人设立的原则:

  1、特许设立主义。指法人的设立须经国家立法或国家元首的许可。

  2、许可设立主义。指法人的设立须经行政机关的许可。

  3、自由设立主义。指对法人设立的国家不作任何干预,一任当事人自由设立。

  4、准则设立主义。指法律规定设立法人的条件,而不必经行政机关的许可。

  5、强制设立主义。指国家对法人的设立采取强制设立的政策。仅适用于特殊领域的法人,如工会。

民法学考点串讲:法人的设立

  三、法人设立的程序

  1、法人设立的方式:

  (1)命令设立;  (2)发起设立;

  (3)募集设立;  (4)捐助设立。

  2、法人设立的条件:

  (1)有发起任或设立人。 (2)须有法律依据。

  3、法人资格的取得:

  (1)以命令方式设立的机关法人,不须登记,自设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2)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自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3)企业法人均须办理法人登记,自主管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Copyright @ 2006 - 2017 用考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用考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7065803号-4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