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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重点梳理之结婚

用考网【民法知识】 编辑:楚欣 发布时间:2015-12-09 10:05:16

  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民法学重点梳理之结婚,希望可以对大家的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有所帮助。

  一、结婚的概念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结婚的特征

  结婚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双方,同性别的人之间不能结婚;

  (2)结婚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方式进行,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要件,否则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三、结婚的条件

  结婚的条件包括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一)实质条件包括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

  1.法定条件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婚须具备如下法定条件:

  (1)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第5条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结婚的首要条件,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上的具体体现。这就要求各方尊重当事人人的意志自由,排斥一方当事人、当事人父母或第三人对他方进行强迫、包办或干涉。当然,法律并不排除当事人的父母或第三人出于关心,对当事人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是,是否结婚最终应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根据婚姻法第6条的规定,男性的法定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的不得早于20周岁。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根据婚姻法第50条规定的精神,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基于本民族、宗教、风俗习惯等实际情况,可以对法定婚龄作变通性规定。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法第2、3条对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作了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指出,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双方都是无配偶的。无配偶包括未婚、丧偶和离婚三种情形。

  2.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限制患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疾病的人结婚。

  (二)结婚的形式要件

  结婚登记是我国自然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是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定程序。根据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要就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符合法定实质要件的,与预登记,发给结婚证;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取得结婚证,即意味着夫妻关系的确立。至于是否举行结婚仪式,不影响婚姻的成立;只有在履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书后,婚姻才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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