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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试题附答案

用考网【常识判断】 编辑:思晴 发布时间:2017-04-01 13:54:19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这一知识点的备考,做试题是必要的。接下来,学习啦小编为你分享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试题,希望对你有帮助。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试题(一)

  1.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下列选项中不属于附加刑的是( )。

  A.罚金

  B.没收财产

  C.驱逐出境

  D.剥夺政治权利

  2.《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其中“上年度”指的是( )。

  A.对赔偿请求人人身自由受到侵犯时的上年度

  B.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时的上年度

  C.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时的上年度

  D.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 作出维持决定时的上年度

  3.>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一般情况下股东会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召开

  B.经理由股东会任命和解聘,对股东会负责

  C. 监事不得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D.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4.某市公安机关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一个体户许某(先已拘留5天),认定其犯有制作、组织播放淫秽录像罪。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还扣押了许某的四台录像机,并擅自将这四台录像机作为公物四处借用。许某被羁押11个月后,检察机关查明其确无犯罪行为,决定撤销案件。公安机关遂归还了这四台录像机,但均已破旧不堪,其中两台已无法使用。许某若提出赔偿要求,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公安机关

  B.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检察机关

  C.许某只能就拘留、逮捕或录像机损坏中任选一项提出赔偿要求

  D.许某可以同时提出两项赔偿要求,即赔偿因人身自由受到侵犯所遭受的损害以及赔偿被损录像机的价款

  5.

  行政执法与行政权不可分离,这是由行政权的特点所决定的。下列不属于行政执法特点的是( )。

  A.自由裁量

  B.主体特定

  C.不可放弃

  D.不告不理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试题答案

  1.答案: C

  解析:

  >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有三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但这不属于附加刑。故正确答案为C。

  >本题相关知识点: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在独立适用时,主要是针对较轻的犯罪。

  2.答案: C

  解析:

  3.答案: B

  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首次召开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开和主持,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开,不设立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开和主持。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所以B项错误。因此,本题选择B选项。

  4.答案: D

  解析:

  人身自由受到侵犯和直接物质损失都应赔偿,D项符合

  所谓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5.答案: D

  解析:

  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选项中的不告不理是民事司法的特点,不属于行政执法的特点。故正确答案为D。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试题(二)

  1.

  >李某系某建设银行某储蓄所的记账员,2002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的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于是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在自己办公桌下的垃圾袋内,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对上述内容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

  B.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

  C.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

  D.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2.对福州市安全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提起行政复议。

  A.福州市安全局

  B.福建省安全厅

  C.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安全厅

  D.国家安全局

  3.

  根据《公务员法》的回避原则,下列哪种情况不需要回避?( )

  A.一个市内,丈夫是公安局局长,妻子是教育局局长

  B.父亲是某市公安局局长,儿子是下级分局局长

  C.丈夫是某市公安局局长,妻子的妹妹的女儿是该局财政科科员

  D.丈夫是某市公安局局长,妻子是该局财政科科员

  4.

  某小区已建有A大型超市,为满足需要,某市人民政府拟在该小区内再建一所超市,甲公司和乙公司先后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甲公司获批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A超市有权对某市人民政府批准再建超市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B.乙超市有权对某市人民政府批准甲公司申请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C.某市人民政府按照甲公司和乙公司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批准决定是不合法的

  D.某市人民政府必须在受理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5.

  甲与乙共谋枪杀丙,两人先后开枪,甲未击中丙,乙击中丙,造成丙死亡,甲构成( )。

  A.故意杀人未遂

  B.故意杀人既遂

  C.犯罪终止

  D.犯罪预备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试题答案

  1.答案: C

  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本题中,李某因工作关系熟悉工作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属于利用的是熟悉工作环境的便利,而非职务之便,不构成贪污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题中,李某按照职务要求是绝不能接触现金的,他私藏2万元营业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他实际上已经拿到并私藏这2万元营业款,构成盗窃既遂。故正确答案为C。

  2.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行政复议法复议机关的确定,中央垂直管辖的机关复议机关只有一个上级主管机关,海关、国税、金融、外汇和国安都属于中央直属管辖的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上级机关既国家安全总局。故本题选D。

  3.答案: C

  解析: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对该条规定做了详细阐述和说明: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规定所指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A项中同一市内,丈夫是公安局局长,妻子是教育局局长,属于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且是夫妻关系,应该回避;B项中父亲和儿子属于直系血亲关系,公安局局长和下级分局局长属于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应该回避;D项中财政科科员从事的是财务工作,也属于应当回避的范围。 故正确答案为C。

  4.答案: B

  解析:

  本题A超市不具有当事人资格,无权起诉。

  《行政许可法》第57条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本题中某市政府按先后顺序批准甲的申请符合法律,C错误。

  该法第42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D错误。

  甲与乙存在竞争关系。一人获得批准,另一人必然不能得到批准。也就是说,市政府的批准行为涉及到了乙公司的公平竞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项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据此,选项B正确。

  5.答案: B

  解析:

  甲、乙共谋枪杀丙,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遵循“部分行为,整体责任”原则,即各个行为人的行为是一个整体,其中一个人既遂,其他人也应视为既遂。甲未集中丙、乙击中丙,造成丙死亡,两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故本题正确答案应选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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