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考网 > 公务员 > 公职考试 > 公选领导 > 公共基础知识 > 法律知识 > 《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管辖常识》正文

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管辖常识

用考网【法律知识】 编辑:世芳 发布时间:2018-02-12 10:52:51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与民事诉讼参与人诉讼活动,调整法院与诉讼参与人法律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管辖常识,供大家分享。

  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管辖常识: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四级人民法院由于 职能分工不同,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也不同。确定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 件的主要依据是:案件的性质、案件影响的大小、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等。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 审民事案件具体分工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 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①重大涉外案件。涉外民事案件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者之一含有涉外因素的民 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或者案情复杂,或 者争议标的额较大的涉外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一条氕

  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及范围 广、诉讼标的的金额较大,案发后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基层人民法院 已不便行使管辖权,而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比较适宜。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除涉外案件外,基于某些案件的特殊性,最高人 民法院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还有两类。第一,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包括海事侵 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执行案件以及请求海事保全案件等。第二,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 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任务是指导 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案件,并对 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规进行司法解释。为了保证最高人民法院有效地行使上述各项职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它只受理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 本院审理的案件。

  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管辖常识: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 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而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地域管辖主要根据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所在地来确定。即当事人住所 地、诉讼标的或者法律事实的发生地、结果地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

  如果被告为公民: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 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 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如果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

  被告如为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 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一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四种例外情 形是: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人 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要注意,在上述的前两项规定中,都只限于身份关系的诉讼,所谓“身份关系”,是指与人的身份相关 的各种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

  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管辖常识: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不仅以被告所在地,而且以引起诉讼的法律事实的所在地,诉讼 标的物所在地来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 9种属于特殊地 域管辖的诉讼。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 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 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 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管辖常识: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 辖,它既排除了任何外国法院对诉讼的管辖权,又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人民法 院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不动产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港口作业引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继承遗产的诉讼专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管辖常识: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

  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 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的规定。”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只限于合同案件,并且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案件。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 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

  (3)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是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 成的管辖协议,口头协议无效。

  (4)当事人必须进行确定的、单一的选择。当事人必须在上述五个法院中选择其一,如果选择的法 院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约定管辖的协议或有关条款无效。

  (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管辖常识:管辖权冲突

  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诉讼案件都有管辖权。这种情况既 可以因诉讼主体或诉讼客体的原因发生,也可以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

  在几个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就形成了管辖权的积极冲突。解决管辖权冲突 最主要的办法,是赋予原告选择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家法院起诉。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管辖常识: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案件;第二,移送的人民 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第三,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案 件应当移送,但在下列情况下不得移送。

  (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即使认为本院对移送来的案件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送到其他人民 法院,而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管辖恒定的原则,其管辖权不受行政区域变更、当事人住 所地或居所地变更的影响,因此不得以上述理由移送管辖。

  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管辖常识: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依据《民事 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

  (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3)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管辖权争议。

  发生管辖权争议后,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报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管辖常识: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则指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民事诉讼法》第38条 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 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条件有:提出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 件的管辖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猜你喜欢:

1.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诉讼模拟试题

2.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真题及答案

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法律常识资料

4.公共基础知识常识题库及答案

Copyright @ 2013 - 2018 用考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用考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7065803号-4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