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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选考试法律知识练习题及答案

用考网【法律知识】 编辑:焯杰 发布时间:2016-09-22 13:54:51

  法律知识在北京公选考试中,是考生需要学习的公共基础知识,为帮助大家复习基础的法律知识,下面学习啦小编为大家带来北京公选考试法律知识练习题,供考生备考练习。

  北京公选考试法律知识练习题(一)

  1.下列合同中,只能为有偿合同的是( )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赠与合同 D.买卖合同

  2.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后甲乙公司合并,甲乙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该债务债务关系消灭的理由是( )

  A.清偿 B.免除 C.混同 D.抵销

  3.下列属于民法中债的关系的是( )

  A.甲与乙的恋爱关系 B.甲与乙的汽车买卖关系

  C.甲与乙的夫妻关系 D.甲与乙的继承关系

  4.甲和乙签订了一份棉花买卖合同,约定甲卖给乙棉花5吨。但后来乙下落不明,甲难以履行债务,遂将棉花提存。棉花提存后,一日遭遇雷击烧毁,该损失由( )

  A.乙承担 B.甲承担 C.乙和甲共同承担 D.提存机关承担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中不属夫妻共同所有的是( )

  A.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C.双方实际取得住房补贴 D.双方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北京公选考试法律知识练习题答案

  1.【答案】D。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只有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故本题选D。

  2.【答案】C。解析:清偿即合同的履行,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清偿是最常见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抵消是指当事人双方将互负的债务加以冲抵,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被相互消灭。提存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免除,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者部分终止合同关系的单方行为。需要债权人具有处分该债权的能力。混同,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故本题选C。

  3.【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债的关系。汽车买卖关系式合同之债。故本题选B。

  4.【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债务清偿。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取得提存物得所有权,因此货物毁损,由债权人乙来承担。故本题选A。

  5.【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夫妻共有财产。民法中夫妻共有财产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合法收入和共同劳动收入,以及各自因继承和接受赠与取得的财产,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归一方所有。故本题选B。

  北京公选考试法律知识练习题(二)

  1.根据我国《合同法》,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几年内消灭( )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2.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一批货物买卖合同,根据双方约定,甲公司应将货物从北京运输到上海,双方对运输费用由谁负担约定不明确。该运输费用应( )

  A.由甲公司负担 B.由乙公司负担

  C.由甲公司和乙公司负担 D.根据情况确定负担方

  3.甲和乙合伙开办一影楼,丙到该影楼冲洗照片,并向影楼工作人员丁交付冲洗费50元。该债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

  A.甲和丙 B.乙和丙 C.丁和丙 D.影楼和丙

  4.下列协议中,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是( )

  A.离婚协议 B.收养子女协议

  C.货物保管协议 D.遗赠抚养协议

  5.下列属于要约的是( )

  A.价目表的寄送 B.招标公告 C.招股说明书 D.竞买表示

  北京公选考试法律知识练习题答案

  1.【答案】D。解析: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物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失,提存物扣除提存费后归国家所有。故本题选D。

  2.【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62条第6款规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故本题选A。

  3.【答案】D。解析:该题中一共有甲、乙、丙、丁及影楼五个主体,而该债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影楼和丙。

  4.【答案】C。解析:《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的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故本题选C。

  5.【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又称作要约引诱,是指行为人邀请他人向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法律有规定的直接依据法律规定来认定。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D项竞买表示属于要约。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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