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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习题及解析

用考网【法律知识】 编辑:焯杰 发布时间:2016-08-30 12:48:54

  法律知识在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公共基础知识占有重要位置,为了帮助大家复习相关法律知识,下面学习啦小编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习题解析,供各位考生练习。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习题:

  1.甲乙两人分别出资6万元合伙经营一饭店,两年后因经营管理不善,入不敷出,用全部合伙财产清偿债务后,还欠丙6万元。现甲已经无力偿还该债务,丙对乙提出偿还债务请求,但是乙只同意偿还3万元,为此丙项法院起诉。甲、乙对所欠丙的债务承担何种责任?( )

  A.有限按份责任 B.有限连带责任

  C.无限连带责任 D.无限按份责任

  2.债权人向债务人表示同意延期履行拖欠的债务,这将在法律上引起( )。

  A.诉讼时效的中止 B.诉讼时效的中断

  C.诉讼时效的延长 D.诉讼时效的开始

  3.刘备与马超订立购买合同,后因马超未支付货款8000元引发纠纷而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马超提出刘备的父亲曾借其1万元,要求用前款抵债并要求刘备偿还其2000元。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处理?( )

  A.追加刘备的父亲为第三人 B.将两素合并审理

  C.中止给付货款的诉讼 D.告知被告马超另行起诉

  4.当事人对下列哪些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

  A.公安机关不批准游行示威的行为

  B.国务院复议决定的行为

  C.高等学校不授予学位的行为

  D.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行为

  5.关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专门法院可以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B.对于案情简单的行政案件实行法官独任制

  C.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

  D.审理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习题答案解析:

  1.【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第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则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或事先约定分担债务。可知,甲乙对合伙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可以要求甲、乙中任何宜人承担全部合伙债务。我国民法没有无限按份责任、有限连带责任的责任形式,公司股东按出资数额或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排除选项A、B、D。故本题选C。

  2.【答案】B。

  解析:《民事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可见债权人向债务人表示同意延期履行债务将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故本题选B。

  3.【答案】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本题中刘备是原告,马超是被告,马超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诉的原告即刘备,而非刘备的父亲,因此马超要求抵债不构成反诉,不可以合并审理,应当告知被告马超另行起诉。刘备的父亲与刘备、马超的买卖合同纠纷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追加为第三人,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可见,提出反诉并不能引起中止诉讼,选项C错误。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成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发诉的构成要件是:一是反诉必须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二是反诉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起;三是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表现在三个方面:反诉应按起诉程序而后方式向法院提出,反诉具有独立的诉的要素,即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发诉一经成立,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也不因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而失败。最后反诉的目的具有对抗性,即反诉的目的是被告为了抵消、排斥、并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本题选D。

  4.【答案】C。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诉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故本题选C。

  5.【答案】C。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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