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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选考试法律知识高频考点

用考网【法律知识】 编辑:焯杰 发布时间:2016-04-25 14:34:53

法律知识为公选考试中的重点考点,需要各位考生积累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学习啦小编为大家带来公选考试法律知识高频考点,欢迎各位考生学习。

公选考试法律知识高频考点: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公选考试法律知识高频考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和保障的政治制度之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实现城乡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本形式,包括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公选考试法律知识高频考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其职权包括:

(1)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

(2)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

(3)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免权;

(4)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5)最高监督权;

(6)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以下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副、国务委员、各、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公选考试法律知识高频考点: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即为期5年。国务院实行负责制。

国务院的职权包括: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命令;

(2)提出议案;

(3)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行政工作;

(4)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5)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6)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等。

公选考试法律知识高频考点: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包括:

①处罚法定原则。

②公正、公开原则。

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④处罚救济原则。

⑤行政处罚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责任的原则。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以下七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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